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和第四条对公民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公民因私事出国领取护照,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为了方便群众,减少层次,公民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出国,无需向所在地的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第二,公民因私出国申领护照,除了回答外事警察的询问以外,还必须递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是: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提交与本人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与本人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下述各种证明:
(1)出国定居的,必须出具前往国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和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例如美国移民局发给的“移民签证申请批准书”等。
(2)出国探亲访友的,必须提交亲友的邀请证明。比如朝鲜警察机关发给的“旅行同意书”,俄罗斯警察机关发给的“邀请书”,以及其他国家亲友办理的经济担保书等。
(3)出国继承财产的,必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4)出国自费留学的,必须提交前往国接受学校发给的入学许可证明。比如美国有关学校发给的“留学生签证资格证明”。日本入国管理局发给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等。
(5)出国就业的,必须提交前往国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聘用证明或雇佣证明。一般包括各国劳工部门发给的“劳工许可”,“工作许可证”,“雇佣证明”等。
(6)出国旅游的,必须提交国外旅行期间所需的外汇费用证明和前往国亲友出具的经济担保证明。公民出国旅游,如属亲友邀请,则应当由亲友出具担保证明,如果属于个人自费,则需要提交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出具的外汇费用凭证。其他机关或个人出具的无效。
所谓担保,即是表示负责,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的意思。在出入境法律中,担保是指国外或境外担保人为保证入境居留者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不会成为所在国公众的经济负担而提供的一项特别保证,其目的是确保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提供经济资助义务的如实履行。因此,一般统称为经济担保,也有的称作生活保证。
经济担保证明是公民申请出国护照的要件之一,也是申请入境签证的必备证明,不管是出国留学,还是探亲旅游,或是出国定居都必须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证明。
由于前往国家不同,申请入境的目的不同,经济担保存在若干类别。
从前往国家的法律规定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常见的经济担保书,只表明担保人愿意承担经济资助的单一性经济保证书。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实行的经济担保制度。二是少数国家实行的身份担保书,即包含对被担保者承担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双重性身份担保书。也就是说,除了要负担入境者的经费开支外,还要承担入境者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的政治责任。三是一些国家的雇主为申请者办理的雇佣许可或就业许可证明,这是一种通过雇佣关系而起到经济保障作用的担保手续。
从担保人的身份看,有他人担保和自我担保,有入境国公民担保和第三国公民担保(含第三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
从担保的形式看,有入境国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规范化证明,也有由担保人按照规定书写的自由式证明。前者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后者如法国、英国等。
从申请者的入境目的或适用范围看,又可区分为留学经济担保,探亲经济担保,移民经济担保,雇佣就业担保等。